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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br>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玉龙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延期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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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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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玉龙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延期的申请》已收悉。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玉龙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于2022331******资源局关于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玉龙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玉自然资复〔20222号)获批准(使用期限两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中: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占用玉龙县土地2.3034公顷其中园地0.0144公顷,林地0.3991公顷,草地0.24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20公顷河流水面0.0060公顷,建设用地1.4766公顷作为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玉龙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用于施工便道,钢筋加工场,拌和站等用途。

二、请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使用土地。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超出批准范围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本批复文件有效期至2026330日(使用年限连续计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并确保土地复垦工程按期实施完成,复垦工程结束后由你公司申请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土地归还土地权属单位。

******资源局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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