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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问答,帮助采购人熟练应用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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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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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8个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问题,为您解惑。
01
问: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
答:不可以。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去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反复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02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
答: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03
软件升级服务可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
答:要看具体情形是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04
问:向本区域仅有的一家民营博物馆购买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吗?
答:博物馆的服务具有本地化特点,该地域仅有一家博物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05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的供应商是否可以为联合体?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形:如果单一来源采购的标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提供的,又无法或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是可以将联合体作为供应商的。如:房屋屋顶使用特殊材料,全国只有一家供应商生产这种材料,但这家企业不能施工,只能再找一支施工队伍组成联合体作为唯一供应商完成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06
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需要写明所需货物的品牌和型号吗?
答:可以。因为已经明确了向谁采购、采购什么,写明品牌和型号对其他供应商都没影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07
问: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
答: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 号)第十条规定或者本地方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
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08
问: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是的,先找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上网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是公示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由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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